不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总是分不清!

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主张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后又主张以学历造假、工作履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解除,但均无证据佐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

不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总是分不清!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庞某入职北京南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影视公司),任制片部行政制片岗位。

2019年6月24日,南洋影视公司通知庞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后庞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南洋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差额,该委支持其请求后,南洋影视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自2019年3月19日入职起,我司安排庞某各项行政制片工作,其均无法完成,且工作拖延,工作效率极低,致使公司多个项目无法进行,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给过多次机会仍无法胜任工作。随后,我司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提出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收到裁决后,我司发调查发现庞某存在学历造假、工作履历和工作经验造假、婚姻状况及孕期等事实多处隐瞒和入职前自我介绍不符等情况。我司系合法解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