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庞某入职北京南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影视公司),任制片部行政制片岗位。
2019年6月24日,南洋影视公司通知庞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后庞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南洋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差额,该委支持其请求后,南洋影视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自2019年3月19日入职起,我司安排庞某各项行政制片工作,其均无法完成,且工作拖延,工作效率极低,致使公司多个项目无法进行,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给过多次机会仍无法胜任工作。随后,我司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提出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收到裁决后,我司发调查发现庞某存在学历造假、工作履历和工作经验造假、婚姻状况及孕期等事实多处隐瞒和入职前自我介绍不符等情况。我司系合法解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