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鲁02民终981号
基本事实
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某公司处,从事技术总监岗位,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月薪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7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试用期1~3个月。
2020年2月17日,陈某自愿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某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青岛某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29852元、加班工资71931元、经济补偿15000元、防暑降温费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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