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之分析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劳动法领域是一项重要数据,用于高收入劳动者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场合,非常关键。在实务中,关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确定,却是五花八门。

计算经济补偿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之分析

最近,统计部门发布有关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笔者所在地区,常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如下:

问题引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了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该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关于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计算的“双封顶原则”,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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