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9年6月,员工Z某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
2019年7月25日,B公司向Z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其中载明Z某入职日期、职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条件,同时约定,若Z某拒绝入职,则视为对此份协议构成违约,应向公司支付数额为一个月基本工资(51500元)的违约金。当日Z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给B公司。
2019年8月22日,Z某明确拒绝入职B公司。B公司电邮Z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Z某拒绝。
2019年10月8日,B公司据此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B公司遂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4月2日,Z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于2020年7月17日做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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