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司法实践裁审标准解析(北京地区)

本文结合北京地区的案例,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审标准进行解析。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司法实践裁审标准解析(北京地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重要阶段。《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规定,与试用期满解除相比较,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相对较为宽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已将录用条件向劳动者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文将结合北京地区的案例,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审标准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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