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追偿因劳动者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对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赔偿、赔偿哪些损失以及赔偿责任大小,实践中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追偿损失,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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