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博弈还是部门利益博弈——《劳动合同法》的台前幕后第十八章(续二)

有网友称:“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句话换换主角就是,企业比劳动者强势不是新闻,劳动者比企业强势才是新闻。瞧瞧现在,只不过提高了点劳动成本就争论不休,还说劳资没有博弈?”

第十七章 有没有劳资博弈

四、劳资博弈还是部门利益博弈

博弈是指“两个以上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时,一方的决策受他方制约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制约,一方的支付受他方影响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影响的活动。”[1]通常来说,博弈应当具有三个要素:参与者、策略、支付。[2]我们可以就这三个方面来考查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劳资状态。

(一)劳资博弈的参与者

劳资博弈参与者,博弈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参与者。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收到19万条意见,从来没有哪部法律中的利益博弈表现得如此明显。”[3]事实上,当着意见多达19万条时,显然如何归纳、整理就成为关键。我们能以什么样的机制去处理如此分散的信息呢?最低限度,应当分类整理后,供有关专家提出一些可采纳的建议,可惜的并无方面的工作。事实上从劳资博弈的参与者的角度看,对于这些分散的信息需要一定的利益团体去争取在法律中得以落实。正和博弈需要一个必备条件,那就是各个派别“以在注意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争取达到结果的意志为前提的。”有媒体称:“追寻近年立法的进展,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会发现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4]就利益主体而言,劳资博弈至少应当有劳方团体与资方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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