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小手册

企业应如何认定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服务年限?企业是否能单方决定年休假日期?年休假能否分割?应休未休年休假应如何计算报酬?笔者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供企业参考。

带薪年休假小手册

本文涉及条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日颁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

一、带薪年休假服务年限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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