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至A公司处工作,担任生产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11日,胡某发微信给A公司的许某:……春节休假计划,1月30日~2月15日……。
2019年1月2日9时37分,许某作为发起人,填写了请假申请,请假人员为胡某,开始时间1月2日8: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月2日17:00,请假类型为调休,一级审批(刘某,系胡某上级)处显示同意,时间为2019年1月2日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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