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岗多年(两不找),企业仍需为其社保费用“买单”?

实践中,对于“两不找”观点不一。如本文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与企业“两不找”,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完全消灭。而北京、江苏和吉林就认为“长期两不找”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工待岗多年(两不找),企业仍需为其社保费用“买单”?

基本案情

1992年,马某被韶关某企业招聘为该企业职工。后因该企业实际经营发生变化,马某被安排退出工作岗位,成为该企业的待岗员工,后其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被停发,社保关系为公司所保留。但自1997年始,企业便未再为马某缴纳社保费用。

2016年,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马某,为解决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找到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但被企业以其系待岗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为由拒绝。经与企业协商无果,马某自行补缴了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共计8万余元后,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诉请企业返还其社保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并获支持。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