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5日,诸某与上海复出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出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汽车租赁公司”)。
后复出劳务公司为诸某开具了终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的退工证明。
2018年10月16日,诸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复出劳务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诸某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在大众汽车租赁公司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复出劳务公司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大众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辩称:诸某已放弃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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