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22日,曹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甲公司)安排乙方(曹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已收到并认真学习了甲方的《员工手册》表示愿意按手册规定执行。甲公司为汽轮电机公司子公司,是汽轮电机公司下属组成部分。甲公司为曹某发放工资至2018年9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月。
201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曹某分三次向甲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甲公司亦同意曹某的休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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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22日,曹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甲公司)安排乙方(曹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已收到并认真学习了甲方的《员工手册》表示愿意按手册规定执行。甲公司为汽轮电机公司子公司,是汽轮电机公司下属组成部分。甲公司为曹某发放工资至2018年9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月。
201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曹某分三次向甲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甲公司亦同意曹某的休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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