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黄某入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公司),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3日,力帆公司向黄某出具《员工调动通知单》,将黄某从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生产操作岗位调至摩通动力事业部发动机车间从事生产操作岗位工作。黄某拒绝此次调动,未按照该通知到摩通动力事业部报到上班。
2019年12月25日,黄某向力帆公司五个地址均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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