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钉钉打卡,构成旷工违纪吗?

公司管理员工日常出勤,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员工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员工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钉钉打卡,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属明显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钉钉打卡,构成旷工违纪吗?

案例详情

2012年2月19日,马紧涛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马紧涛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紧涛,“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紧涛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紧涛需要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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