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2月1日,俞某入职波罗蜜多酒店,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约定岗位为驾驶员,月工资3500元。
2016年1月28日,俞某签收了波罗蜜多酒店员工手册,手册中写对于年终奖公司有权解释方案的具体条款。
2018年10月19日,波罗蜜多酒店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向俞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工资基数5590.85元计算3个月共计16772.55元经济补偿金。
2019年1月1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2018年年终奖、年终绩效兑现发放通知,其中第四条不参与年终奖金分配的情况如下:1.2018年12月31日(含)前离职的员工;
俞某诉至法院要求波罗蜜多酒店向其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奖8386.28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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