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2013年7月以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进入用人单位工作,2018年3月1日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六年。2020年1月9日,用人单位以岗位裁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于2020年1月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666.67元、代通知金8000元、以及2019年年度绩效奖金(即年终奖)20万元,共计人民币366666.67元。
劳动仲裁委认定:2018年的绩效奖金不应计入2019年的劳动报酬。
最终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768.12元;驳回劳动者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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