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出境被解除又被判违法?

员工在病假期间存在出入香港的情形,其行为是否显然与病假事实不符?公司以员工不诚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病假期间出境被解除又被判违法?

基本案情

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入职某银行,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9月7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华某某在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客户价值管理部担任财富管理业务主管,税前月基本工资为50,000元。华某某因趾骨骨折自2018年5月2日起休病假,2018年9月14日,某银行向华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华某在病假期间出国并没有合理解释,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纪律处分》等规章制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30日,华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银行: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902.75元;2、支付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4,558.27元;3、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2,084.38元;4、发还员工成长储蓄计划储蓄金40,365.62元。仲裁裁决对华某某请求不予支持。华某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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