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系上海某科技公司员工,2014年10月29日开始,谢某因颈椎病开始请休病假,开具病假单。
2014年11月14日起公司六次通过EMS向谢某邮寄《长病假申请流程及要求通知书》:“解X先生,由于您于2014年10月31日至今多次将病情证明单寄往我司人力资源部,出于公司对您的关怀和身体健康的重视,现要求您今后的复诊及其他疾病的问诊均需我司代表陪同您完成。请您今后于复诊或其他疾病的问诊前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短信形式告知您的部门主管许某,邮箱邮件或短信内容包含复诊或其他疾病的问诊病因、时间、地点等信息。我司会安排代表人员全程陪同您的复诊或其他疾病的问诊。否则,我司将视同您的请病假流程无效并依照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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