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中的“当地”究竟为何地?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基数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且两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标准的确定发生了争议。

加班工资基数中的“当地”究竟为何地?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注册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企业。2017年11月1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物业服务,工作地点为浙江省内地区,月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基数均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订立后,A公司安排李某到浙江省绍兴市工作,并以绍兴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为基数,计发李某月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2019年11月26日,李某以A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同期杭州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补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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