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注册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企业。2017年11月1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物业服务,工作地点为浙江省内地区,月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基数均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订立后,A公司安排李某到浙江省绍兴市工作,并以绍兴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为基数,计发李某月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2019年11月26日,李某以A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同期杭州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补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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