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领了产假工资又领了生育津贴算不当得利吗?

产假期间,公司已按员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后社保部门向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公司将其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员工银行账户。员工离职后公司发现多发了生育津贴,能否要回?

员工领了产假工资又领了生育津贴算不当得利吗?

2015年1月1日,傅小兰入职广西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傅小兰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

傅小兰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傅小兰产假期间,公司按傅小兰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

2015年12月3日,社保部门审核后向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生育津贴为7404.69元(按产假98天计算)。

2016年1月1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傅小兰银行账户。

2016年4月18日,傅小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

离职后,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向傅小兰多发了生育津贴,向法院起诉要求傅小兰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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