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孙某于2017年7月入职公司,任资深结构设计工程师,与公司签署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每月1万元。2019年1月,公司与孙某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中一条为:孙某在与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2019年下半年起,公司经营发生困难,2020年年初恰逢疫情,故2020年2月,公司与孙某协商一致,签署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但是未就竞业限制等做任何说明。后孙某一直待业在家,于2021年2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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