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近年来设置末位淘汰制度的单位层出不穷,那么用此种制度来淘汰员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应当理清“末位淘汰”制度合法性问题。

“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一、案例简介:

2013年某公司拟制定“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D级的员工将被辞退。之后该公司颁布了“ABCD四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该考核制度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告知。2013年1月,钱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钱某从事销售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基本工资为2500元,并向其告知了公司的考核制度。后钱某因考核排在D级被“末位淘汰”。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钱某认为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提前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现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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