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陈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于2017年3月起到B认证公司从事兼职审核员工作,期间先后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发的QMS、EMS、OHMSS审核员资格证,该三本资格证记载的执业机构均为B认证公司,有效期也均为三年。
2018年1月23日,陈某某以B认证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三个月工资为由离职。同年3月9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B认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及时转换从业机构造成的就业损失等。庭审过程中,陈某某提供了审核计划、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接受认证公司的指派进行认证工作。同时认证行业的行业规定明确,认证审核员应当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在转换认证机构的过程中,原认证机构应当出具《离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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