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
本案可能是一个很有创新性的案例,本案系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核心事实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已经持续数年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本案一审法院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明显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用人单位在一审二审判决后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进行改判,认定此时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相信该案例的观点会为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提供新的类案材料,按照广东省高院的观点,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至少还是该先投诉,如果不能补缴,可能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放任用人单位多年不缴社保,广东高院似乎认为劳动者可能也有过错。小编愚见,社会保险涉及多个险种,好像有些明显不能补缴,广东高院的该观点确实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值得大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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