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单位能否选择不续签?

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职工明确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没有“签”或“不签”的选择权?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单位能否选择不续签?

案例1

2010年10月8日钱某进到恒东公司工作,双方共订立2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7日止。钱某进于2016年9月14日发送电邮告知恒东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恒东公司于9月26日书面回复钱某进明确不续签劳动合同,钱某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0699.22元,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恒东公司以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5320元。钱某进以恒东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事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恒东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钱某进支付经济赔偿金170640元,恒东公司已支付85320元,还需支付85320元。恒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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