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是甲公司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B班班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员工”,双方约定,甲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调整王二的工作岗位。
2014年7月,甲公司通知王二到成一课C组C3班支援。王二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
甲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王二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2014年7月底,甲公司以王二记满两次大过,将其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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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是甲公司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B班班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员工”,双方约定,甲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调整王二的工作岗位。
2014年7月,甲公司通知王二到成一课C组C3班支援。王二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
甲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王二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2014年7月底,甲公司以王二记满两次大过,将其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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