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请病假天数能超过20.83天吗?

员工称自己累积请病假只有63天并未满三个月的医疗期,而公司辩称:根据该员工工作年限,其享受医疗期为三个月,即20.83*3=62.49天,故已超过医疗期。孰是孰非?

累计请病假天数能超过20.83天吗?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20年1日3日进入上海某连锁超市工作,担任理货员岗位,双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身体原因,曹某从4月开始陆陆续续请病假,有时请2天,也有时请4、5天。

2020年11月1日公司向曹某发函,提前一个月通知曹某其医疗期将于2020年12月3日结束。在医疗期满后,如曹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岗的,可以到公司协商更换较为轻松的岗位,并告知曹某应在医疗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曹某对医疗期的期限无任何书面意见,医疗期满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曹某接到通知后,继续向公司申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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