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但如用人单位与这类劳动者之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如其配偶有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的,也属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另外,在我们所办理的案件中也出现过此类的情形,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如配偶从事竞业行为的,属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那此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请求能否得到裁审部门的支持呢?笔者在撰写此篇文章时检索了大量的案例,下面我们就结合所检索的案例并结合各地司法审判实践进行分析,让上述问题的答案浮出水面,希对各位有所帮助,也欢迎各位与我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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