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某于2004年6月7日入职必美公司任验货部验货员,2011年8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在验货部任副主管,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在验货部任主管。2019年4月26日,必美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汪某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5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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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汪某于2004年6月7日入职必美公司任验货部验货员,2011年8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在验货部任副主管,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在验货部任主管。2019年4月26日,必美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汪某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5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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