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高翊公司处任销售顾问,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长沙。陈某于2019年10月5日分娩,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2月19日休产假。高翊公司委托案外人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2020年2月20日,陈某以高翊公司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和产假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高翊公司回函称“对您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我司同意,您申请理由公司不予支持。您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我司,我司就为您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故您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由当地社保中心予以支付您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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