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张某入职上海某鞋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鞋业公司当月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17年7月起,鞋业公司每月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称“公司在其入职当月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决意对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2017年6月的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鞋业公司认为系张某自行提出辞职,公司规定入职当月不满勤的不予缴纳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鞋业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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