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月未缴社保,员工解除合同主张补偿缘何未获支持?
浅评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运用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以鞋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其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依据,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予以认定的问题。

入职当月未缴社保,员工解除合同主张补偿缘何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张某入职上海某鞋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鞋业公司当月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17年7月起,鞋业公司每月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称“公司在其入职当月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决意对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2017年6月的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鞋业公司认为系张某自行提出辞职,公司规定入职当月不满勤的不予缴纳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鞋业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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