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高于法定标准,能否要求职工返还?

仲裁期间,某人才公司就已支付顾某的经济补偿27617.17元因计算错误提出反请求,要求顾某返还多支付的经济补偿10982.17元。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离职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高于法定标准,能否要求职工返还?

案件简介

2008年8月20日,顾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

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顾某连续病假。

2014年3月31日,某人才公司提前一个月向被告顾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顾某2013年7月2日开始长期病假,法定医疗期已满,发出到岗通知未返岗,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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