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被判承担赔偿30万元!

员工入职总公司,后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变更为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该员工能否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被判承担赔偿30万元!

案情简介:

吴军2013年5月1日入职友众信业服务公司,任职兰州区域总监。

2019年1月1日,友众信业服务公司及其兰州分公司与吴军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将吴军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兰州分公司。

2019年11月15日,友众信业兰州分公司给吴军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4月29日,吴军申请至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友众信业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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