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2日,沐某入职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科泰公司),担任国际营销总监。
2015年7月20日华方科泰公司与沐某签订《离职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5、经济赔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于2003年12月入职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原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至2015年7月15日正式离职,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款项于2015年7月工资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支付。……8、无争议。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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