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1]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何为“劳动条件”,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为此,司法实践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适用产生了不同的标准。
为了了解司法实践中对“劳动条件”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如何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满足何种条件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将作系列文章。本文将对岗位、职级是否属于“劳动条件”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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