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侯某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某教育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载明:侯某任职某教育公司艺术中心执行校长,负责大丰校区的运营管理,试用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试用薪资为8000元/月,包含所有薪资、福利及补贴在内。
《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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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侯某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某教育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载明:侯某任职某教育公司艺术中心执行校长,负责大丰校区的运营管理,试用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试用薪资为8000元/月,包含所有薪资、福利及补贴在内。
《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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