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常见问题总结

与医疗期相关的全国性、地方性法规较为分散,而医疗期的影响又非常重大,目前上海地区的医疗期制度有其独特的规定,本文主要梳理了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

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常见问题总结

一、引子

医疗期制度是劳动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在1994年12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下称“《劳动部医疗期规定》”)即对医疗期进行了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提及“医疗期”的地方有两处,其一是第40条第一项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第42条第三项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两处条文正好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医疗期期满与医疗期未期满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影响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被解除。

与医疗期相关的全国性、地方性法规较为分散,而医疗期的影响又非常重大,目前上海地区的医疗期制度有其独特的规定,本文主要梳理了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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