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苏某是甲公司员工。2017年5月,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甲公司未为其开具,苏某找到乙公司为其开具。
2020年5月,苏某以未缴纳社保等理由向乙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
乙公司将苏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案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京0112民初3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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