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全年24小时待岗,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能否支持?

单位不管理,两名劳动者协商确定工作时间,法院判决,按照每人工作半年,每日工作24小时的标准核算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全年24小时待岗,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宗某入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分公司),岗位为查勘员。

后宗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宗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

我的工作岗位是保险理赔员,执行标准工时制,在工作过程中,我24小时待岗,每年工作365日,但公司未支付我加班费。

用人单位辩称:

我司不认可宗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即使存在,也已经超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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