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两个月工资为0,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是否应计入在内?

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曾因本人原因请假两个月未上班且未发放工资。在根据该员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是否应扣除工资为0的两个月?

请假两个月工资为0,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是否应计入在内?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8日,付某到某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未为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7年11月11日,付某在准备上车出发时受伤,2018年11月9日,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付某2017年4月、5月请假未上班,也未发放工资)。

2019年1月10日,付某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自2019年1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300.52元。

仲裁委裁决:双方自2019年1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付某经济补偿金4518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975.04元。

公司起诉称: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20474元(5118.5×4),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711元(5118.5×6),该两项超出部分不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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