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各种分歧,饱受争议,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短期化的新问题。
劳动法作为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及制度的构建是建立在雇主的强势地位和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经典理论之上。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劳动合同的缔结及其内容取决于自由合意,但事实上,雇主相对于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导致劳动条件在很大程度上由雇主单方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修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甚至滥用导致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各种分歧,饱受争议,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短期化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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