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下 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的分担

深圳市中级法院特从近年来(大部分是2020年)所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出十二件典型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社会各界比较关心、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定争议的事项。本文为案例十二。

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下 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的分担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多家深圳的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 6 个月,但未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后,应由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比例分别赔偿相应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 0303 民初 19545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 月 10 日)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3 民终 5096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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