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过年用工法律问答

本文中,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立足浙江的实际情况,结合浙江省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30个问答以供参考。

就地过年用工法律问答

前言

2021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我国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不断出现。提倡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有利于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就地过年群众增加的新情况,抓紧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让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新春佳节”。就地过年,成为焦点。中央要求,疫情高风险地区群众均应就地过年,把人员流动降到最低,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疫情传播扩散。中风险地区群众原则上就地过年,特殊情况需要出行的,需经属地疫情防控机构批准。低风险地区倡导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

合理有序引导广大劳动者就地过年,保障就地过年劳动者的工资休假等合法权益,保障返乡过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等合法权益,成为重要工作。本问答立足浙江的实际情况,结合浙江省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而成。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为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现有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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