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诉隆某等十五名被告劳动争议系列案

深圳市中级法院特从近年来(大部分是2020年)所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出十二件典型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社会各界比较关心、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定争议的事项。本文为案例四。

互联网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证明其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就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举证,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不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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