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举报同事 单位解除合法

劳动者不实举报行为明显超出了员工反映意见建议的范畴,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恶意举报同事 单位解除合法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张某入职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公司),担任环卫生产部岗位工作。

2019年3月2日,宇通重工公司收到匿名举报信一份,“汤总您好,请你在百忙之中管一下宇通环卫生产部管理黑暗,组长基本请吃喝得来的,不请吃喝就会找茬,组长管那几个人,不干啥活,他们是公司的寄生虫”。后宇通重工公司调整尚某管理岗位。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