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越南与汇海公司签订了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汇海公司派遣越南至金地公司工作。金地公司安排越南在湘潭大学校园内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5月11日16时33分,越南提前打卡下班骑电动车从湘潭大学出发,16时45分至湘潭市雨湖区红旗农贸市场,逗留至17时39分离开。当日17点50分左右,途径湘潭市雨湖区的道路时段时摔倒在路边,被人发现后送至湘潭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等。2018年8月29日,金地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0月30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越南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做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越南不服,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撤销湘潭市人社局及省人社厅的决定书,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2019年5月27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越南所伤为工伤。金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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