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下班因天气恶劣、路面有坑摔倒受伤,能认工伤吗?

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三人越南所受伤害是否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骑电动车下班因天气恶劣、路面有坑摔倒受伤,能认工伤吗?

基本案情

越南与汇海公司签订了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汇海公司派遣越南至金地公司工作。金地公司安排越南在湘潭大学校园内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5月11日16时33分,越南提前打卡下班骑电动车从湘潭大学出发,16时45分至湘潭市雨湖区红旗农贸市场,逗留至17时39分离开。当日17点50分左右,途径湘潭市雨湖区的道路时段时摔倒在路边,被人发现后送至湘潭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等。2018年8月29日,金地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0月30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越南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做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越南不服,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撤销湘潭市人社局及省人社厅的决定书,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2019年5月27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越南所伤为工伤。金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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