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杨某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企划科科长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自2016年10月因患病开始休病假。2019年3月,甲公司以杨某存在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
基本事实:
杨某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企划科科长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自2016年10月因患病开始休病假。2019年3月,甲公司以杨某存在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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