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的“三十日”和“三日”期限被实务界简称为“预告期”。那么,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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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的“三十日”和“三日”期限被实务界简称为“预告期”。那么,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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