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小雪于2013年9月25日到甲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小雪在甲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年2月12日。
甲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小雪女士: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任职期间,于2019年2月1日未经公司允许,偷拿公章进行私盖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触犯了相关法律,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及恶劣后果,现公司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给予您除名的决定。请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公司保留追究您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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