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企业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位的员工采取降级降职或调岗调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只要该行为系基于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直接作出违法性评价。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末位,与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替代劳动法规定的解聘条件,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属违法。但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位的员工采取降级降职或调岗调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只要该行为系基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对此类内部管理行为直接作出违法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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